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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07 15:00:47 ] 浏览次数:[ 1383 ]

楚雄州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扶持和奖补办法(试行)

2022-12-07 09:59: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推动全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推进新时代文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楚雄州“十四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楚雄州“十四五”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共楚雄州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楚雄州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扶持和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旅融合发展,按每年实际综合评价情况兑现奖补。

第三条 楚雄州委宣传部(楚雄州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项目扶持遴选评审、精品奖补审查认定、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 扶持重大理论武装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第四条 对重大理论武装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重大理论武装扶持项目,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州范围内坚持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围绕思想建设和党的重大创新理论开展学习研究、宣传宣讲、阐释解读、实践教育,在全国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的项目。

第五条 重大理论武装扶持项目范围

1. 获得中宣部、中组部发文表彰的理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理论宣讲报告、理论调研文章、理论调研报告、理论实践基地、精品党课、微视频等。与思想建设和理论武装工作紧密度、关联度、嵌入度较大,在央媒或国家级期刊刊发作品,具有全国性表彰奖补潜力的重大项目。

2. 列入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和州委州政府围绕思想建设、党的重大创新理论,在重要时间节点形成的系列理论武装项目成果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全省全州决策咨询中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理论武装项目。

第六条  理论武装项目扶持标准:对入选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理论武装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项、20万元/项的扶持奖补。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遵循,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进行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及富有地方特色的优长学科建设,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1.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奖补6万元/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奖补5万元/项、成果文库奖补3万元/项;入选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重点项目奖补5万元/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奖补3万元/项。

2.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入选省社会科学奖项目奖补5万元/项、省社科规划社科普及项目奖补3万元/项、省社科普及创新项目奖补2万/项、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奖补5万/部、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奖补2万/项,成功创建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项目奖补4万元/个。

3. 州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州委州政府委托或授权州社科联委托省内外专家、学者,对我州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课题,形成优秀理论成果后,按照1万元/个进行扶持。优秀智库成果为理论研究文章的,认定为州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并结项,资助经费1万元/个;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认定为州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并结项,资助经费2万元/个;获得其他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成果,认定为州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并结项,资金经费1.5万元/个;获得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认定为州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并结项,资金经费1万元/个。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优秀智库成果不重复认定资助,按最高额度资助。

第三章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奖补

第八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艺术创作项目(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电视文艺、广播文艺,以及优秀网络剧、主题性系列短视频、广播电视音视频、动画片及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艺术创作、公益广告等)、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文艺表演等大型演出项目,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创节目以及歌曲等创作项目)、视觉艺术创作项目(美术、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广播、电视等主题性创作和展览)及文学创作类项目。

第九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范围

1. 列入中宣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

2. 列入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3. 列入省委省政府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4. 列入州委州政府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5. 近两年获得过国家艺术基金或云南省艺术基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6. 纳入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扶持计划的项目或文化节会项目。

7. 其他对宣传楚雄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文艺项目;以推新秀人才、文化名人、扩大作品影响力为目的的项目等。

8. 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标准

1. 重大影视艺术项目。对被国家和省级列为重大影视艺术创作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重大舞台艺术项目。对被国家和省级列为重大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进行扶持。其中,大型歌剧、舞剧、戏剧、音乐剧按照每台100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戏曲、音乐会按照每台15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省级艺术基金资助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项、30万元的奖补/项。 

第四章 文艺精品创作奖补

第十一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补是指对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的,经公开发表、刊播、刊载、(电视台)出版、播映、演出获全国、全省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进行奖补。文艺评奖主要指政府部门主导的比赛、展演和节目评选等。

第十二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补主要包括广播电视音视频类(电视台)、影视类、广播电视节目类、网络视听节目类、公益广告类、(广电局)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获得奖补的条件是在州内立项,由州级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出品,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在国家、省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或在国家、省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三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补标准

1. 优秀电影、电视剧类获得华表奖、金鹰奖、“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奖补100万元/个;获国家广播影视大奖、电影电视协会、中宣部、广电总局等专业机构奖项的奖补50万元/个;获国家级单项奖的奖补30万元/个;省级奖项的奖补20万元/个。

2. 优秀专题片、纪录片、MV荣获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宣部、广电总局奖项的奖补20万元/个。获省级文化精品工程、广播电视优秀精品奖项的奖补10万元/个。

3. 文学艺术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优秀作品获“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分别奖补50万元/个,获少数民族骏马奖等类奖项的奖补30万元/个。获省级奖项的奖补8万元/个;入选国家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补8万元/个;入选省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补5万元/个。

4. 舞台艺术类: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戏剧梅花奖、舞蹈荷花奖、音乐金钟奖等国家级奖补的优秀舞台剧目,每个剧目给予50万元、每个节目给予20万元的奖补;获得云南省新剧(节)目展演、云南少数民族戏剧会演、云南原创舞蹈展演、云南省花灯滇剧艺术周、云南省青年演员比赛等省级奖补的优秀舞台剧目,每个剧目给予20万元、每个节目给予10万元的奖补;获得国家级、省级奖补的优秀舞台剧目开展对外巡演活动的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的补助;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等国家级群众文艺奖项的剧目,每个剧目给予20万元、每个节目给予10万元的奖补;获得云南省群众文化“彩云奖”一、二、三等奖的剧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补。

5. 全国艺术类最高奖:获得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全国美术展览奖,各奖补20万元;获得“中国国家图书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的,各奖补30万元。

第五章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扶持奖补

第十四条  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扶持力度。州级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参加省级有关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学艺术联合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组织的重大文艺赛事展演活动、参加州委州政府安排的重要演出推广活动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专报的方式,根据活动规模,按照有关经费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州级送戏下乡公益性演出,每场补助资金不少于6000元。

扶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每年评选15个优秀乡镇(社区)综合文化站,每个奖补3万元。每年评选50名优秀村文化活动室管理员,符合条件的,每人奖补2000元。

扶持基层业余民间文艺团队。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曲艺、书画、摄影等民间文艺团体,每年评选30个“基层示范文艺团队”,每个补助3万元。

第十五条  文化服务类奖补项目和标准

1. 鼓励州内文化馆、基层文化站积极申报定级。成功申报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文化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补;成功申报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文化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

2. 鼓励州内图书馆积极申报国家评估定级。成功申报国家一级、二级图书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

3. 鼓励州内美术馆积极申报定级。成功申报为全国重点美术顶级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成功申报为省级一级、二级、三级美术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8万、5万元奖补。

4. 鼓励州内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创建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5. 鼓励古籍保护申报定级。成功创建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补。

第六章 强化文物保护利用扶持奖补

第十六条  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有效保护文物,合理利用文物。鼓励创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达到《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标准运营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达到省级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新建并备案的博物馆(含私立博物馆),按照展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文物藏品不少于200件(套)、年开放天数达240天以上行业标准要求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博物馆类运营扶持。鼓励博物馆积极申报定级。成功申报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第七章 加强非遗保护传承扶持奖补

第十九条  支持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或文化生态保护区。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分别一次性补助8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条  传承文化繁荣,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基地、工坊)。每建设完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并经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每建设完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基地、工坊,并经省级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工坊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二十一条  扶持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经费补助,严格落实国家、省级政策予以补助。州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奖补创新发展。新增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每个保护单位给予100万元奖补,新增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每个保护单位给予80万元奖补;新增入选省级非遗名录项目,每个保护单位给予8万元奖补。

第八章 推进“书香楚雄”工程奖补

第二十三条  扶持奖补“书香楚雄”项目

1. 以“书香楚雄”为平台,奖补书写楚雄的优秀作品,对书写楚雄的优秀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1万元。

2. 鼓励州内图书馆、特色书店、城市书吧、农家书屋等阅读场所,积极参加全国“年度最美书店”、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集体、全省“全民阅读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其中申报成功国家级“年度最美书店”、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集体的给予5万元奖补;创建成功全省“全民阅读示范基地”的给予3万元奖补。

第九章 加强“版权产业”发展工程奖补

第二十四条  实施版权保护工作,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支持县市、单位、园区(基地)积极创建全国、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成功创建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5万、3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3万、1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版权园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申报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章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和奖补

第二十六条  扶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1. 每年扶持1—5个具有引领性示范的文化项目(主要包括文化金融合作项目,文化与科技、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农业等融合项目,符合“十四五”规划的项目,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特色文创项目,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重大文博展会、融创项目、赛事等),采用专项补助方式给予扶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考核。对创建成功并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

3.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创建成功国家、省级、州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补。

4. 支持创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补。

5. 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支持创建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补。

6. 扶持彝绣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彝绣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长三角文博会、深圳文博会、创意云南文博会等展会,每次每户补助5000元;对带动绣娘就业300人以上的奖补20万元,带动100—300人的奖补10万元,带动50—100人的奖补5万元;获国家级荣誉、省级荣誉(省级文化企业三十强、示范龙头文化企业)的彝绣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使用“楚雄彝绣”区域公用品牌的彝绣企业,经州彝绣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认定后,每户奖补3万元。

第二十七条  奖补优秀企业:

1. 鼓励文化类企业升规纳统。企业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范围,当年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2. 奖补优秀龙头文化企业。企业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范围,依法在州内设立,且被评为“云南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 扶持文化实体。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扶持文化实体。文化实体包括文艺院团及表演团体、演艺场馆、电影院、文化文物类收藏馆、音乐工作室、摄影工作室、文创企业及宣传楚雄文化的自媒体工作室等合法注册的文化实体。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新建或改建文化产业项目载体,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剔除地产板块、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被纳入州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库的文化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或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用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一次性补助就高不累计。

第二十九条  丰富产品供给,鼓励培育文化旅游演艺精品项目。每成功打造培育一个国家、省级文化旅游演艺精品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补。

第十一章 精神文明“凝神铸魂”工程奖补

第三十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按照精神鼓励与以奖代补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个;成功创建为全国文明乡镇一次性补助8万元/个;成功创建为全国文明村一次性补助3万元/个。

第三十一条  每年对各县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中心(所)建管用情况进行测评评估,推荐表扬3个优秀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中心,奖补10万元/个,推荐表扬10个优秀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所,奖补3万元/个。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选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级全民国防教育基地的(每类每次评选命名不少于2个),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三十三条 优秀广播电视节目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著作论文和网络视听节目(含移动端),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补10万元,获省级奖项的奖补5万元。

第十二章 强化文化人才培育奖补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楚雄州新时代人才强州“五项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对文化人才进行引进、培育和奖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扶持和奖补分别根据业务类型由州委宣传部(楚雄州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报州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根据业务类型按有关要求,归口申报,根据年度工作轻重缓急程度和财力情况纳入年度预算,资金归口管理。申报州级财政资金奖补项目审批于每年9月之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补的,按所获奖补金额的最高标准给予兑现,不重复奖补。扶持奖补项目没有纳入本办法的,经专题研究给予奖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为期5年。

责任编辑:钟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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